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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饮酒驾驶,保险公司赔付吗

2021-06-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中,“饮酒驾车”也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如果饮酒后驾车出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给予赔付,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但赔付的条件仅限于“饮酒驾车”;如果被判定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会在先行赔付后,事后再向驾驶人追偿。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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