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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灵活性面言,仲裁更胜一筹。仲裁一般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或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除非出现仲裁无效等情况下诉讼就不会再受理。仲裁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性,而且由哪个仲裁院受理、仲裁员人选等当事人均可以选择,而相对于仲裁,法院诉讼一般只能约定管辖法院,而且在地域也会受到限制。仲裁在效率上要优于诉讼。为节约时间成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肯定是希望用尽可能短的时间来解决纠纷,避免消耗,这一点上由于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比于诉讼要简单而比较占优,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一审不服还可上诉,这就消耗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从我国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来看,在有限的法院诉讼资源和法官判案水平良良莠不齐等因素下,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仲裁体现的专业性更高。仲裁员往往即是各行业的专家又熟悉法律规范,因而对于那些需要丰富专业知识的事实判别更具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助最终纠纷的解决,而讼诉由于法官对有法律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于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足。仲裁也并不都是优点,相比于诉讼,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救济途径来看,仲裁的一裁终局虽然方便快捷,但没有了再审的监督作用,尽管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仲裁,但一般来讲当事人失去了进一步主张权利的机会。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再则,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会受到诸如仲裁员的水平低下、仲裁员谋取私利的不利影响。这主要由于对仲裁员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考核约束机制的缺失必然导致仲裁案件有失公允。除此之外仲裁不能约束第三人,如果仲裁案件要追究第三人责任的话还得要重新仲裁或诉讼,这显然会降低仲裁的效率,而且日后执行起来也相对困难。
一、普通股优点:1、发行普通股筹措资本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对资本的最低需要、维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2、发行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由于普通股筹资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所以筹资风险较小。3、发行普通股筹集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增强公司的举债能力。4、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通常在通货膨胀期间,不动产升值时普通股也随之升值),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缺点:1、普通股的资本成本较高。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风险较高,相应地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报酬率。其次,对于筹资公司来讲,普通股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像债券利息那样作为费用从税前支付,因而不具抵税作用。此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2、以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这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此外,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二、优先股优点:1、发行公司认为优九股比债券的风险更小。2、可以避免使普通股权益得到稀释。3、可以避免类似于负债还本付息时集中的现金现象。缺点:1、优先股股息得不到减税的好处。2、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从而提高了普通股的资本成本。三、债券优点:1、资本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2、可利用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资后收益丰厚,增加的收益大于支付的债息额,则会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3、保障公司控制权。持券者一般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决策,因此发行债券一般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4、便于调整资本结构。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可提前赎回债券的情况下,便于公司主动的合理调整资本结构。缺点: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隐名股东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第三人要求履行时,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的,隐名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取得股东资格,从而顺利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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