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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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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具体体现在:(1)对不正当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这里的不正当抢注应该是指在知道先用人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恶意注册商标,而不是偶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通常发生在经销商、代理商、客户、员工抢注厂家商标的情况下。也就是说,一旦商标在先用户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可以在初审公告异议期间凭相关证据提出异议,防止注册人注册。(2)抢注成功的,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无效)。(3)商标注册成功的,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商标被抢注了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者宣告无效。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即驰名商标保护)和第十五条(即禁止他人抢注)或者第十六条第一款(即地理标志保护)和第三十三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和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和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异议和宣告无效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在公告期内提出,一个是在拿到商标注册后五年内提出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对驰名商标没有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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