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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案件审判实践

2024-11-28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若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

相关法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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