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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要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承担,同时,法人代表既是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抽逃资金和虚假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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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不能继续存在状态时,公司股东往往在宣告公司解散后(有的情况下没有宣告)即下落不明,对内不清算公司财产,对外不清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匡正不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方式以及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作者拟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以阐明并提出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只要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理应由承担,同时,法人代表既是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抽逃资金和虚假出资的情况,对于所负的债务,其本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所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对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但法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除外,因这种情况还涉及赔偿问题。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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