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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责令辞职...
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开展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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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请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四)对道路交通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市、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二)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工作机制,制定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及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进行考核;(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组织安监、交通、城建、公路、农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实行分级治理、挂牌督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三)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县乡道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四)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路建、管、养职责,对农村山区道路路堤高于6米、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高隐患路段全面安装路侧防撞墙、波形护栏、减速带、反光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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