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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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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无权撤销买卖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外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但必须作为原告起诉。本人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直接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如果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
有,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够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重要条件。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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