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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遗产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1、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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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以下情形时,遗产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1、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定的负担,接受一定的约束。而受赠人如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予人意愿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予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予人以法定撤销权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赠予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予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 3、受赠人对赠予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予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该条文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其提起的诉讼是针对公证内容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具体体现为:一、争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而非公证机构,也就是说,该条文并非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关发生争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所争议的应当是实体义务,争议的内容是指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当事人与公证关系利害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争议。该案的两起诉人对此条文理解是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以作出公证行为的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者确认公证无效,故向法院提起诉,从而导致被告不适格,法院不予受理。 嘉定区遗产继承诉讼代理律师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公证书仅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的,法院则不予采信。而法院不采信的公证书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所以证据规则本身可以防止错误的公证书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纳,无需先向法院提起撤销公证之诉。这种撤销或认定公证书无效之诉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势必要再提起一次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种做法显然多此一举。可见各级法院对以公证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公证或认定公证无效之诉最终持否定的态度。
房屋赠与合同继承人可以有条件的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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