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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提供债务担保,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09-01
关于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实际上确立的是推定规则,即只要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小美如果能举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证明该条列明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或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且为外人知悉,那么该推定不成立,该债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借款人及用款人均是李某,马某仅是对外提供担保,并未收到该笔款项更不可能用于其与小美的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以个人名义就他人债务对外提供担保,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称“债务”,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因此,对于马某提供担保的债务,不能认定为马某与小美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美不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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