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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目前不会取消 对于社会关注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社会抚养费的去留问题,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前提就是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国策,而继续坚持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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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目前我国现行的人口计生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一规定也作为全面二胎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是在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俩孩子,之前家庭生育二孩,需要办理准生证,没有办理,就属于违法超生,需要缴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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