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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要件不合格时——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

2022-10-21
笔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一定时期内未能得以满足,而使合同生效与否处于待定状态。传统观点认为合同生效的主体要件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然而他们忽视了合同法第九条中相应”二字。一般认为,相应”二字只针对无行为能力者与限制行为能力者而作的规定,而忽视了对完全行为能力者的要求。在我看来,合同的主体仅有一般的行为能力是不够的,还应有特殊的、与合同相对应的行为能力。表现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就应具有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这就是合同法第九条中所说的相应”的行为能力。从这一角度上看,无权处分合同的主体要件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处于不具备状态。因为这种行为能力随时都可能取得,它的取得相对于一般行为能力的取得要容易得多。无须像一般民事行为能力一样须经十几年的成长才能取得,故我们又不能将此种合同定为无效合同。当然,效力待定的状态不能一直持续,它需要有时间限制,因为这样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关于无权代理中一个月的催告期限,也将其定为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如出现一些情形,使合同效力得以补正,如权利人的追认、无权处分人取得权利等,则合同为生效合同。否则,一个月后,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一个月后转为无效,则会有何结果是否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就一定不能取得物权其实并非如此。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善意时,只要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就可取得物权。然而因合同无效,他又不可依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他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小于违约责任,然而对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仍是有所补偿,我们不能仅因为在此一种情况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保护不周,而去承认合同有效,否则会造成对原权利人更大的不公。朱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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