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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
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标准如下: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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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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