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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支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021-12-04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只有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如40万元、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才构成本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相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损失或者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第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仅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份《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体系,不保留本罪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问私人欺诈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解这个情节还是有参考作用的,所以附录在这里,在后面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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