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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文物罪的标准为: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境的,构成走私文物罪。依法判处...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第四款、 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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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件以下三级文物,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不满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不满九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足三件,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或者无法追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超过一件,二级文物超过三件,三级文物超过九件;(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符合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损坏,无法追回的。第九条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不足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一);(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3)走私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导致珍贵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的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二)规定的数量标准;(二)走私珍贵动物产品数额超过100万元;(三)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中规定的数量标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走私罪认定标准: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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