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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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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差异: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婚姻共同生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同意为个人承担的债务。日常生活的差异: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购买房屋等财产承担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签署或者事后认可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名义存续或者以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由夫妻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由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另一方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有下列情形不能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1)夫妻约定的个人债务,但逃避债务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4)其他债务。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3.的效力性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明确;第三,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4.借款的使用方向有时,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关系的亲朋,或是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5.债务是否已清偿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没有销毁的借条为多分共同财产,就不能确认。当然,配偶要承担的责任是,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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