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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认定受贿罪,应当从其构成要件中掌握: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 2、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与委托人交易财产,金额较...
符合下列要件可确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行为人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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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何认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个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这就是所谓的斡旋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影响力与请托人交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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