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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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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般平等继承遗产,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对于已经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分或少分。
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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