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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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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对于犯罪预备行为的判断应当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认定,特别是有关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和量刑情况,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来处理,另外,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及时停止的,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犯罪事实不能实施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犯罪的过失也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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