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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一)违章指挥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三)不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事故隐患;(四)擅自启封或者使用因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五)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六)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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