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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在撤销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指派该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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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要求会见前未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接受委托后3日内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部门,严格核对其明和授权。经核对无误,及时安排会见,并告知律师下次要求会见时仍未告知办案部门的,不予安排会见。律师未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告知办案部门的,看守所应当3日内告知办案部门和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市律师协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看守所和办案部门。会见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先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许可。
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各侦查支队、直属分局办理案件申请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办理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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