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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线索需要交代来源。 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中立功表现的来源有:1、同监人员主动向被告人提供犯罪线索或被告人采取强迫、购买手段从同监人员处获得...
立功线索要交代来源。立功指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通过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减轻处罚的行为。如果立功线索是被告人采取强迫、购买手段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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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立功线索申请书中立功表现的来源有: 1.同监人员主动向被告人提供犯罪线索或被告人采取强迫、购买手段从同监人员处获得犯罪线索后检举揭发; 2.被告人亲属或辩护律师将自己知晓或者贿买的犯罪线索通过监管人员、律师会见等途径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然后由被告人检举揭发。 根据《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家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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