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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两重罪不可以判缓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贪污受贿两重罪不可以判缓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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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两重罪不可以判缓刑,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起刑点在十年,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不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七节贪污、受贿罪第一百五十二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个人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第一百五十三条【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第一百五十七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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