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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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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视为事实婚姻。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实婚姻的认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未经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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