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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冻结其...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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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后作出判决前着段时间,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提取诉讼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 也就是说一般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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