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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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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管理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于主观故意的“二次撞击”现象,单从现场痕迹的方面一般很难认定,除非有现场录像、现场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刹车痕迹与行为人是否进行冲撞准备的证据上,一般可以辩护为出于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过失,所以这类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 但是,在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现象的成因中,“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属于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即二者不可同真,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必有一假。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中出现二次撞击现象的时候,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主观故意,则说明对方起码是主观过失。 同时,交通事故中二次撞击是由交通违法或意外的事故引起,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符合交通肇事罪条件的,即使有过失行为引起二次撞击,也是被交通肇事罪吸收,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行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而过失行为又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则应当根据过失比例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如果过失行为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是可以追究过失方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在确认存在“二次撞击”后,无法证实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根据逻辑学的排他性原理,推定第二次撞击的侵权行为方的行为属于主观过失,应当对第二次撞击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责任。
1、两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被第三方车辆碾压,形成的三方事故认定规则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一般安全原则和道路通行规定作为判断标准,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避让避免的可能性作为依据,全面分析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组合分为: (一)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四)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五)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与其他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六)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几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其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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