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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
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减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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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一、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二、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之所以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它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即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是因为这些条款违背了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并不是说整个合同无效。 因此,该免责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合同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两种都属于约定解除,不管是事先约定,还是事后约定,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协商一致,只要协商好了,就可以解除合同。利用这种方式比较轻松,便于实现。除了约定解除以外,还有法定解除,那就是只要遇到下列情况,不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都应依法解除该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如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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