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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天下律服务网编辑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20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现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准购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无投诉举报或者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属实的,核发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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