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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起诉时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了防止个别股东随意使用诉讼权利,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对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限制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连续180天以上。在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期的持股时间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有的股份合计。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应当依法向上述相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为公司内部救济原则。3、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明确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因是股东代表诉讼主要针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股东代表只是因为公司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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