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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婚生子的,男女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未婚生子是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违法行为。男女双方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3、...
男方的行为只能从道德方面予以谴责,他不涉及违法犯罪,因为之前的一切都是你自愿的。至于他要告你们家,让他告好了,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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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抢生、早育、非婚生育的,可以分别参照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适当的处理。你弟的情况属非婚生育。 第三十九条干部、职工超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一)夫妻双方各降一至二级工资; (二)分别按夫妻双方降级后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连征七年,也可以一次性征收; (三)七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困难补助; (四)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五)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 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还可以给予其他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第四十条农业人口、城镇居民超生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一)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不得增加基宅地和承包土地面积; (三)在落实绝育措施前,不得享受困难救济和扶贫优待; (四)七年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其实就是变了一个称呼,不叫罚款了,而叫计划外生育费。
首先,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案例的男方提出离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如果女方只是因为男方提出离婚而自杀,那么男方没有责任。其次,如果男方已经预知女方有自杀倾向,或者女方正在实施自杀行为,而男方没有阻止或者置之不理,那么男方的行为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对于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说,如果能够履行却不履行义务的,就构成犯罪。
未婚子女,原则上2岁以下岁以下的子女。除非男方家庭条件优越,明显优于女方,否则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而且女方显然不适合带孩子,比如生病,经济条件差等等。总之,未婚子女归谁取决于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和父亲一起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亲一起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对于两岁以上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母共同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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