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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适用于抚养而不是抚养。 根据民法典,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姐姐。 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前...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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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适用于抚养而不是抚养。 根据民法典,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姐姐。 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仍然有能力(余力)。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有负担能力。 姐姐对姐姐的抚养义务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不同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1、姐姐有精神病,妹妹对其没有义务抚养,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对其有扶养义务。具体情况是,由姐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妹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姐姐,有扶养的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视情况而定。如果有抚养关系,继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由于继父母已经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继子女就有义务对继父或母尽赡养义务。如果继母与继子女没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继子女自愿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在法定义务此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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