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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试行)(渝工办发〔2011〕56号)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
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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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无效: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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