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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
1、公安机关对一般挑衅事件的处罚有以下行为之一,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的情况较重,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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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寻衅滋事罪,是指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事情。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发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团队犯罪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详见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和各地实施细则,如重庆地区渝高法〔201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30号实施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反映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两个月。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公私财产的,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业事业单位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胁迫手段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判处两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合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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