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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不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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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造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道路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未提出特殊情况免赔。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造成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付案例中存在双重标准。而按照最新司法解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均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无论是酒后驾车还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交通保险限额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当受害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能免除责任。司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在交通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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