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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申报工伤责任怎样处理

2023-03-29
在规定了申报工伤责任的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在《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中明确了,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结合本文开头的案例来看,事故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而工伤申报的受理日期为2014年12月20日,由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申报,因此自9月10日至12月20日期间的所有工伤待遇(一般为工伤治疗医药费用、住院伙食费等)均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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