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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四方面完善,包括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贪污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或者不够五千,但情节严重也可以。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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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 1.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2.贪污、受贿无较重情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以上贪污情形之一,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立案。 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具有以上受贿情形之一,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立案。
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立案标准: 1.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2.贪污、受贿无较重情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以上贪污情形之一,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立案。 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具有以上受贿情形之一,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均可以立案。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追诉与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6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依照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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