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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果有强有力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的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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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对于试乘试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如下几点: 一、厘清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上,双方进行试乘试驾活动,试驾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签订的《试乘试驾同意书》本质上系双方达成的提供接受试乘试驾服务的无名合同关系。 二、试乘试驾协议之效力认定 《试乘试驾同意书》中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情况,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到该不合理条款的存在,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亦无他法。因此,此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以避免汽车销售商故意逃避于责任之外,同时保护试驾者及第三人之合法权益。 三、根据汽车销售商之过错确定责任承担 首先,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比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其次,适当平衡利益与风险。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划分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我国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但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事故也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或者原因无法判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审查、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因此,当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出具事故证明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在实践中,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的一般过程,有些事实可能无法查明,导致责任划分无法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责任划分。律师建议当事人必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便根据证据规则为律师争取最大利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的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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