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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土地二轮承包问题包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但之后通过土地调整,补上了承包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过农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成员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可以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也就是说二轮土地承包之后,补充的承包地也是属于合法承包,也将会进行土地确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且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1、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承包土地按照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 2、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就土地流转意向达成一致,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4、对土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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