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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36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男,24岁,无业。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追究陈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2、判决陈某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8000元的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999年6月29日上午,陈某、何某(已死亡)与王某等人到自诉人经营的饭馆寻衅。自诉人劝阻,陈某等人非但不听,反而共同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受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6000元,并支付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8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经司法鉴定,自诉人伤势为轻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认错,并支付医药费10000元。自诉人决定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 陈某故意伤害自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给自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自诉人:张某某 xx年xx月xx日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 年月日
以下故意伤害罪公诉词范文仅供参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词 被告人:李XX 案由:故意伤害罪 起诉书号:京朝检刑诉[2003]1305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被告人李XX用拳头故意伤害何明的事实,被害人何明当庭进行了陈述,现场目击证人陶XX、陈X均当庭提供了证言予以佐证,事实接诊何X的医生牛XX、金X的证言也证明何明的右眼患处系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李XX对此亦供认不讳,鉴定部门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书认定何明所受损伤属重伤,足以证明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二、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被告人李XX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XX法律意识淡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结果触犯了《刑法》,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一失足成千古恨”。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要再犯类似错误。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应从轻处罚。 公诉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当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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