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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彩礼原则不予返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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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刚结婚就离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共同生活;如果男方婚前支付彩礼,生活困难,可以赔偿彩礼。
法律上规定的需要退还彩礼钱的有以下3种情形: 1、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 2、领取结婚证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 3、离婚时导致对方陷入贫穷的。后两条就是针对离婚的。还有一点,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如果领取结婚证,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需要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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