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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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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规定虽然也是法定原则,但“法”的范围比《物权法》的范围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仅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而《物权法》仅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也就是说,在《担保法》的规定里,即使以国务院各部委名义或地方性人大、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都可以质押,但在《物权法》的规定里就不可以,《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依据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质押合同的内容:(一)被担保的主要债权类型和金额被担保为金钱债权、特定物支付债权或类型物支付债权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计量的数额。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的金额和价格,以明确实施质权时,应当优先主债权的数额。(2)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现状。质押物的名称是指用于质押的动产是什么。(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量保证费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为了适当降低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只提供主债权或主债权的一部分。(4)质押移交时间只有出质人将质押物移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才会生效。(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只占有质量财产的权利。虽然优先清偿的质权已经成立,但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质量财产的变价。因此,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可以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证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录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就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比如质押合同是否公平,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在质押期间的义务等等。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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