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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1、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结婚之后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子可以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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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结婚之后买房的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该房子可以视为夫妻按份共有,这里的按份额就是根据各自父母出资买房的比例确定。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
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1、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全款购买,则离婚时房产不参与分配; 2、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则房产虽归男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参与分配;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归夫妻共同所有。 4、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离婚房产归属具体如下: 1、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3、一方婚前购买房屋,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4、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5、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要未过户,依然属于赠与人,不予分割; 6、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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