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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修正)》第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
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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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共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该法条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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