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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施女士不知道丈夫卫先生向他人借了巨款。两人离婚后,债权人张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将施和卫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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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约定由一方承担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一方承担的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用其个人财产偿还。配偶没有偿还义务,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婚前债务中的资金和财产已经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已经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债务的承担,离婚后的债务不一定要帮还,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一方欠债,但是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还;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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