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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的执行,而是处罚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撤回行政复议后,申请行政复议不是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1]的申请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由于行政复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行政相对人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因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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