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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临时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营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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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营运规范经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不得侵害旅(乘)客合法权益。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定员载客;(二)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擅自变更车辆运输或者甩客;(三)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站点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四)不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二)不按照规定进站、出站,争道、抢道;(三)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四)不按照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线路走向示意图、监督投诉电话号码;(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标志牌、标志灯、计价器、卫星定位装置、IC卡刷卡器以及信息化管理设施;(二)不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放置服务监督卡;(三)不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四)不按照规定主动向乘客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五)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拒载、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异地经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发票、不接受IC卡付费、无故绕行、无故中断运输、倒客、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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