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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依照法律,夫妻间财产约定首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您与爱人之间的财产约定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形式,否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其次,该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因此,您即使与爱人书面约定了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只能对抗知情的第三人,如果您不能证明第三人明知您与您爱人是约定财产制,您依然要对您爱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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