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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受到特殊的保护的可以跨种类保护,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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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禁用权源自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一般来说,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可涵盖以下: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为驰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其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展到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其拥有者企业规模一般较大的特点,因此对其保护应有别于普通注册商标,而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具体问题具有对待,即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来具体界定。一般说来,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公约的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可予以保护,即对抄袭抢注的申请予以驳回,对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的予以禁止。 (2)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同仁堂”末在保健食品和饮料商品上注册,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扩大保护”之一。 (3)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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