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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 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2、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 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 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 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 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 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执行迟延履行利息的问题主要有: 1、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一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计算至执行中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是执行依据未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2、关于利息标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关于计算基数。应将给付金钱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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