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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
提供担保是为了避免财产保全错误,而如果判决生效,自然就解决了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疑虑,到时直接申请退还保证金或因为办理财产保全而提供的必要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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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人需要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手续齐全,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给法官,正常第二天,法官就可以查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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