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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
1、若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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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都不受理。以上就是对于不予受理能否进行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在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以此为诉讼对象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以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该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重复性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重复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改变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该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没有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影响的结果,只是不受理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复议的申请而已。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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